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13668-2015 钢制书柜、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钢制书柜、资料柜的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使用说明、包装、运输及

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钢制书柜、资料柜,其他钢制柜类家具可参照执行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708 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

GB/T 1720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

GB/T1732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

GB/T 2828.1—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
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

计划

GB/T 3325—2008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

GB 5296.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:家具

GB/T 6739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

GB/T 10357.4—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4部分:柜类稳定性

GB/T 10357.5—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:柜类强度和耐久性

GB/T 13667.1 钢制书架 第1部分:单、复柱书架

QB/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
中性盐雾试验(NSS) 法

3 分类

产品按结构形式可分为:单节式和多节式。

4 要求

4.1 外形尺寸极限偏差(一般项目)

产品外形尺寸极限偏差为±2 mm。

4.2 形状和位置公差(一般项目)

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GB/T 13668—2015

1 形状和位置公差

序号

检验项目

要求

1

邻边垂直度/mm

面板、框架

对角线长度

≥1000

≤3

<1000

对边长度

≥1000

≤3

<1.000

≤2

2

水平偏差/%

顶板

≤0.5

3

平整度/mm

门、抽屉面板、侧板、顶板

≤0.2

4

位差度/mm

门与框架、门与门、抽屉与框架、抽屉与门、抽屉与抽 屉、多节式的柜与柜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(非设

计要求的距离)

≤2.0

5

分缝/mm

所有分缝(非设计要求时)

≤2.0

6

下垂度/mm

抽屉

≤20

7

摆动度/mm

≤15

8

着地平稳性/mm

底脚与水平面的差值

≤2.0

4.3 外观

产品外观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2 外观要求

序 号

检验项目

要 求

项目分类

基 本

一般

1

焊接件

焊接处应无脱焊、虚焊、焊穿、错位

焊接处应无夹渣、气孔、焊瘤、焊丝头、咬边、飞溅

√*

焊疤表面波纹应均匀,焊疤表面波纹高低之差应不大于1mm

2

冲压件

冲压件应无脱层、裂缝

3

铆接件

铆接处应铆接牢固,无漏铆、脱铆

铆钉应端正圆滑,无明显锤印

4

喷涂层

涂层应无漏喷、锈蚀

√*

涂层应光滑均匀,色泽一致,应无挂流、疙瘩、皱皮、飞漆等缺陷

5

电镀层

电镀层表面应无剥落、返锈、毛刺

电镀层表面应无烧焦、起泡、针孔、裂纹、花斑(不包括镀彩锌)

和划痕

√*

GB/T 13668—2015

2 (续)

序 号

检验项目

要 求

项目分类

基 本

一 般

6

塑料件

应无裂纹,无明显变形

无明显缩孔、气泡、杂质、伤痕

√*

外表用塑料件表面应光洁,无划痕,无污渍,无明显色差

7

玻璃件

外露周边应磨边处理,安装牢固

玻璃应光洁平滑,不应有裂纹、划伤、沙粒、疙瘩和麻点等缺陷

√ ·

8

其他外观

在接触人体或收藏物品的部位应无毛刺、刃口、棱角

固定部位的结合应牢固无松动、少件、漏钉、透钉(预留孔、选择

孔除外)

产品的所有涂饰表面不得有脱色、掉色现象

注:表中"*"表示该单项中有2个以上(含2个)检验项目,若有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,按照一个不合格计

数。若某缺陷明显到足以影响产品质量时则作为基本项目判定。

4.4 钢板厚度(基本项目)

应明示主要部件钢板的公称厚度及允许偏差,偏差应符合 GB/T708
的规定,钢板实际厚度应符合

明示要求。

注:主要部件包括门板、侧板、面板和搁板。

4.5 表面理化性能(基本项目)

表面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3 表面理化性能

序号

检验项目

要求

试验方法

1

金属喷漆

(塑)涂层

硬度

≥H

GB/T 6739

冲击强度

冲击高度40 cm,应无剥落、裂纹、皱纹

GB/T 1732

附着力

不低于2级

GB/T 1720

耐腐蚀

100h内,观察在溶液中样板上划道两侧3 mm以外,

应无鼓泡现象

GB/T 13667.1

100h后,检查样板上划道两侧3mm外,应无锈迹、

剥落、起皱、变色和失光等现象

GB/T 13667.1

2

金属电

镀层

抗盐雾

18 h,1.5 mm以下锈点≤20点/dm²,其中≥1.0 mm

锈点不超过5点(距离边缘棱角2mm以内的不计)

QB/T 3826

4.6 木材含水率(基本项目)

产品中的木材应经干燥处理,木材含水率W 应符合:8%≤W≤
产品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

GB/T 13668—2015

水率+1%。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见附录 A。

4.7 其他要求(基本项目)

4.7.1 启闭配件、部件应启闭灵活。

4.7.2 普通锁具应开锁自如,号码锁应保证号码正确无误。

4.7.3 多节柜的上下相邻两节之间应有防止移动的定位装置。

4.8 力学性能(基本项目)

产品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
4 力学性能

序号

检验项目

试验条件

要求

1

强 度 和 耐 久 性

搁板弯曲试验

2 kg/dm²均布加载1h

a)所有部件或连接

件不应断裂

损 坏 ;

b)通过手触压证实, 用于紧固的部件

不应松动;

c)所有零部件不应 因磨损或变形, 使其使用功能

削 弱 ;

d)五金连接件应无

松 动 ;

e)活动部件的活动

应灵活 ;

f)搁板弯曲挠度变

化值≤0.5%;

g)顶板、底板最大挠

度≤0.5%

搁板支承件强度试验

1 kg/dm²均布加载

顶、底板的持续加载试验

2 kg/dm²均布加载1h

顶板和底板静载荷试验

加载力:1000N;加载次数:10次

结构和底架强度试验

加载力:450 N

跌落试验

跌落高度:100 mm

拉门垂直加载

载荷:30 kg;加载次数:10次

拉门水平加载

加载力:70 N;加载次数:10次

拉门猛关

m₂ :4 kg;试验次数:10次

拉门耐久性

循环次数:40000次

移门和侧向启闭卷门猛关

或猛开

m₂ :4 kg;试验次数:10次

移门和侧向启闭卷门耐

久性

循环次数:20000次

翻门下铰链强度

加载力:250 N;加载次数:10次

翻门耐久性

循环次数:10000次

推拉构件强度

加载力:300 N;加载次数:10次

推拉构件猛关或猛开

载荷:30kg;速度:1.1 m/s;试验次数:10次

推拉构件结构强度

加载力:70 N;加载次数:10次

推拉构件耐久性

循环次数:40000次

2

稳 定 性

搁板水平加载稳定性

水平加载力:搁板自重的50%

空载搁板不应脱落

搁板垂直加载稳定性

垂直加载力:100 N

空载搁板不应倾翻

活动部件关闭时的空载稳

定性"

柜高≤1000 mm时,在柜子顶部最易引起倾翻的部

位离柜外边沿50 mm处,垂直施加750 N的力

不应倾翻

柜高>1000 mm时,在柜子顶部最易引起倾翻的部 位离柜外边沿50 mm处,垂直施加350 N的力和

40 N ·m的瞬时力矩

不应倾翻

GB/T 13668—2015

4 (续)

序号

检验项目

试验条件

要求

2

定 生

活动部件打开时的空载稳

定 性

所有拉门开到90°,抽屉拉出三分之二,翻门或折板开

到水平或接近水平

不应倾翻

活动部件关闭时的加载稳

定 性

贮存区域

加载见表

5

沿着活动部件开启方向,通过拉手、旋钮 等中心位置,对锁住的门、推拉构件或翻/

折板向外施加100 N ·m瞬时力矩

不应倾翻

活动部件打开时的加载稳

定 性

贮存区域 加载见表

5

在打开的抽屉前沿中心或门、翻/折板的 离外沿50 mm最易倾翻的位置,垂直向下

依次施加活动部件总质量*的20%的力

不应倾翻

当柜高大于600mm,且重心的离地高度(用m表示)和总质量(用kg表示)相乘大于6时,做稳定性试验(搁板

稳定性除外)。

b活动部件总质量=活动部件自重+活动部件支撑或贮存的质量,活动部件支撑或贮存的质量可由产品制造商

提供,或根据表6计算。

5 贮存区域载荷

部件

载荷要求

所有水平贮存区域,如搁板、折板、底板等

0.325 kg/dm²

净高≤100 mm的拉篮、抽屉等推拉构件

0.2 kg/dm³

100 mm<净高(H)<250 mm的拉篮、抽屉等推拉构件

(0.2667-0.0667H)kg/dm³(H用分米表示)

净高≥250 mm的拉篮、抽屉等推拉构件

0.1 kg/dm³

吊 杆

2 kg/dm

品挂的文件袋

1.25 kg/dm”

测量文件袋口平面的垂直高度。

6 活动部件支撑或贮存的载荷

活动部件

最大支撑或贮存载荷

所有水平贮存区域,如搁板、折板、底板等

0.65 kg/dm²

拉篮、抽屉等推拉构件

0.2 kg/dm³

吊杆

4 kg/dm

悬吊的文件袋

2.5 kg/dm*

测量文件袋口平面的垂直高度。

GB/T 13668—2015

5 试验方法

5.1 外形尺寸偏差测定

按 GB/T 3325—2008 中5.2的规定执行。

5.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

按GB/T 3325—2008 中5.3的规定执行。

5.3 外观检验

按GB/T 3325—2008 中5.1的规定执行。

5.4 钢板厚度测定

用精度0.01 mm
超声波测厚仪在产品的主要部件上测量3个部位,取平均值,表示钢板实际厚度。

实测值与公称值的差值即为厚度偏差。

5.5 表面涂层理化性能测定

5.5.1
试板的制备:试板一般应在样品上直接取得,也可以在与受检产品相同的工艺条件下制备,试板

的尺寸及数量见表7。

7 试板的尺寸及数量

序号

检验项目

试板尺寸/mm²

试板数量/块

1

硬度

180×120

3

2

冲击强度

80×120

3

3

耐腐蚀

50×120

3

4

附着力

50×120

3

5.5.2 产品表面涂层理化性能按表3的规定进行,结果应取3块试板中最差评定值。

5.6 木材含水率测定

按GB/T 3325—2008 中5.6的规定执行。

5.7 其他要求测定

采用手动和目测检查。

5.8 力学性能的测定

5.8.1 强度和耐久性

按 GB/T 10357.5—2011
的规定执行。其中搁板支承件强度试验的冲击钢板选GB/T 10357.5—2011

规定的2号板。

5.8.2 稳定性

按GB/T 10357.4—2013 的规定执行。

GB/T 13668—2015

6 检验规则

6.1 检验分类

检验分出厂检验、型式检验两种。

6.2 出厂检验

6.2.1 出厂检验项目

出厂检验项目为4.1~4.4、4.6及4.7。

6.2.2 抽样和组批规则

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。因批量大,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。抽样检验方法依
据 GB/T 2828.1—2012 中规定,采用正常检验, 一次抽样方案,
一般检验水平Ⅱ,接收质量限(AQL) 为

6.5,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8进行。

6.2.3 出厂检验结果的评定

6.2.3.1
单件的基本项目均合格且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大于3项,则该件产品为合格品,否则为不合

格品。

6.2.3.2 批产品的评定,按表8规定进行。

8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

单位为件

批量

N

样本量

n

接收数

Ac

拒收数

Re

26~50

8

1

2

51~90

13

2

3

91~150

20

3

4

151~280

32

5

6

281~500

50

7

8

501~1200

80

10

11

1201~3200

125

14

15

注:26件以下为全数检验。

6.3 型式检验

6.3.1 型式检验项目

型式检验应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。

6.3.2 型式检验的时机

有以下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
GB/T 13668—2015

b)
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;

c) 正常生产时,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,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;

d) 产品停产一年后,恢复生产时;

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
f)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
6.3.3 抽样规则

在一个检验周期内,从近期生产的同型号同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,1件送检,1件封存。

6.3.4 型式检验结果的判定

6.2.3.1 规定进行评定。

6.3.5 复验规则

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,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。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检验,并在检验结果

中注明"复验"。

7 标志、使用说明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

7.1 标志

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:

a) 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;

b) 执行标准号;

c) 检验合格证明、生产日期;

d) 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。

7.2 使用说明

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应符合GB5296.6 的规定,内容至少应包括:

a) 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、执行标准号、生产日期;

b) 外形尺寸、主要部件钢板公称厚度及其偏差;

c)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、注意事项;

d) 产品使用方法、注意事项。

7.3 包装

需要时,产品应有适宜的包装,防止产品损坏或污染。

7.4 运输

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衬垫物或包装的保护,防止产品损伤或日晒雨淋。

7.5 贮存

产品在贮存期间应保持干燥通风,防止污染、日晒或受潮,堆放时应加衬垫物,以防挤压损坏变形。

应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。

GB/T 13668—2015

A

(规范性附录)

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

产品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应按表 A.1
中我国各省(区)、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
材平衡含水率值中的各地区值为评定依据,其中表 A.1
中未列出的城市应按各省(区)年平均木材平衡

含水率值为评定依据。

A.1
我国各省(区)、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

各省市及城市名称

年平均平衡含水率/%

各省市及城市名称

年平均平衡含水率/%

*北京

11.4

合肥

14.8

*黑龙江

13.6

芜湖

15.8

哈尔滨

13.6

*湖北

15.0

齐齐哈尔

12.9

武汉

15.4

佳木斯

13.7

宜昌

15.4

牡丹江

13.9

*浙江

16.0

克山

14.3

杭州

16.5

x吉林

13.1

温州

17.3

长春

13.3

*江西

15.6

四平

13.2

南昌

16.0

*辽宁

12.2

九江

15.8

沈阳

13.4

*湖南

16.0

大连

13.0

长沙

16.5

*内蒙古

11.1

衡阳

16.8

呼和浩特

11.2

*新疆

10.0

*天津

12.6

乌鲁木齐

12.7

*山西

11.4

*宁夏

10.6

太原

11.7

银川

11.8

*河北

11.5

*陕西

12.8

石家庄

11.8

西安

14.3

*山东

12.9

*青海

10.2

济南

11.7

西宁

11.5

青岛

14.4

*重庆

15.9

*河南

13.2

*四川

14.3

郑州

12.4

成都

16.0

洛阳

12.7

雅安

15.3

*安徽

14.9

康定

13.9

GB/T 13668—2015

A.1 ( 续 )

各省市及城市名称

年平均平衡含水率/%

各省市及城市名称

年平均平衡含水率/%

宜宾

16.3

福州

15.6

*甘肃

11.1

永安

16.3

兰州

11.3

厦门

15.2

*西藏

10.6

崇安

15.0

拉萨

8.6

南平

16.1

昌都

10.3

*广西

15.5

x贵州

16.3

南宁

15.4

贵阳

15.4

桂林

14.4

*云南

14.3

*广东

15.9

昆明

13.5

广州

15.1

*上海

16.0

*海南(海口)

17.3

*江苏

15.3

*台湾(台北)

16.4

南京

14.9

*香港

暂缺

徐州

13.9

*澳门

暂缺

*福建

15.7

注1:我国各省(区)、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主要参照了GB/T 6491—2012中表A.1和中 国林业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《木材工业实用大全》之一的木材干燥卷中的1.3.3我国各地木材平衡含水率

的年估计值。

注2:凡有"*"表示我国各省(区)、直辖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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